現批準行業標準《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》(CJJ92-2016)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。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。
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在住建部網站公開,并將在近期出版的《工程建設標準化》雜志刊登。
《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》CJJ92-2016局部修訂條文
2 術語
2.0.18 綜合漏損率 gross water loss rate
管網漏損水量與供水總量之比,通常用百分比表示。
2.0.19 漏損率 water loss rate
用于評定或考核供水單位或區域的漏損水平,由綜合漏損率修正而得。
5 評定
5.1 評定指標與評定標準
5.1.1 漏損指標應包括綜合漏損率和漏損率,其中評定指標為漏損率。
5.1.2 漏損率應按兩級進行評定,一級為10%,二級為12%。
5.2 評定指標的計算
5.2.1 供水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表4.2.1進行水量統計和水平衡分析,并應按年度確定供水總量和漏損水量。
5.2.2 供水單位的漏損率應按下列公式計算:
(5.2.2-1)
(5.2.2-2)
式中 RBL ——漏損率(%);
RWL ——綜合漏損率(%);
Rn ——總修正值(%);
Qs ——供水總量(萬m3);
Qa ——注冊用戶用水量(萬m3)。
5.2.3 修正值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修正值應包括居民抄表到戶水量的修正值、單位供水量管長的修正值、年平均出廠壓力的修正值和****凍土深度的修正值。
2 總修正值應按下式計算:
(5.2.3-1)
式中 R1 ——居民抄表到戶水量的修正值(%);
R2 ——單位供水量管長的修正值(%);
R3 ——年平均出廠壓力的修正值(%);
R4 ——****凍土深度的修正值(%)。
5.3.3 全國或區域的漏損率應按下式計算:
(5.2.3-4)
式中 ——全國或區域的漏損率(%);
——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第i個供水單位的漏損率(%);
——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第i個供水單位的供水總量(萬m3);
n ——全國或區域范圍內供水單位的數量(個)。